(2017)粤0103民初6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陆菩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陆菩恩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612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罗天,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雯,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菩恩,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陆菩恩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登记立案后,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7天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对本案登记立案后,未在法律规定的7天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越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