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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6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韩淑坤与王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淑坤,王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673号之二原告:韩淑坤,女,现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园,女,现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张硕,经理。韩淑坤与王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韩淑坤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淑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韩淑坤负担。审 判 长  马 辉代理审判员  陈秋实人民陪审员  刘春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鞠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