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石云霞、程兆亮与邸芯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云霞,程兆亮,邸芯晶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453号原告:石云霞,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延吉市。原告:程兆亮,男,1970年3月31日出生,现住延吉市。被告:邸芯晶,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现住延吉市。石云霞、程兆亮与邸芯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石云霞、程兆亮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云霞、程兆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石云霞、程兆亮负担。审 判 长 俞泉龙审 判 员 郑恩花人民陪审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