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李宝民与金光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1613号申请执行人李宝民,男,1965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金光洙,男,1946年2月21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李宝民与被执行人金光洙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吉2401初36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协助申请执行人李宝民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金光洙名下位于延吉市朝阳川镇德新村七组、产权证号3457,建筑面积55平方米)】。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1613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金光洙名下位于延吉市朝阳川镇德新村七组(产权证号3457,建筑面积55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办理至申请执行人李宝民名下。本院认为,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1民初36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1民初36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