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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22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罗文明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22刑初30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文明,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7]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文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文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9日晚,被告人罗文明与其朋友袁建军等人在咸宁市崇阳县某餐馆聚餐时饮酒,后于当晚9时许,罗文明驾驶苏DGA5**号小型普通客车载乘袁建军去往江西省彭泽县,该车行至杭瑞高速鄂东南收费站被高速交警当场查获。经法医学鉴定,被告人罗文明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7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文明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案发现场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驶证复印件以及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袁建军的证言,黄中泽法鉴所【2017】鉴字法医毒化419号法医毒物分析报告书,查获视频、抽取血样视频以及询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文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文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醉酒后在高速上行驶,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文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冯进干人民陪审员  石 良人民陪审员  何秀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查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