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执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某、马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张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保426号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某,男,被申请人:马某,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某、马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某、马某的银行存款270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某、马某的银行存款270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红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阳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