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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光田与周文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田,周文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2226号原告王光田,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73年01月29日,汉族,农民。被告周文惠,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3年12月12日,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田诉被告周文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田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光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光田撤回对被告周文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光田负担。审判员  南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