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光田与周文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田,周文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2226号原告王光田,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73年01月29日,汉族,农民。被告周文惠,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3年12月12日,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田诉被告周文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田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光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光田撤回对被告周文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光田负担。审判员 南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