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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刑更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相进保险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相进

案由

保险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刑更65号罪犯李相进,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沙河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路桥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6日作出(2009)台路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相进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已缴纳1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9日作出(2009)浙台刑二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1次,共计2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执行机关沙河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沙河监狱认为,罪犯李相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相进在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份的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累计4次评为监狱半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得监狱表扬6次。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相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罪犯李相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春华审判员  张 韫审判员  李宁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