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3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韩国娟与港闸区丹枫香榭丽家具销售中心、宋建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港闸区丹枫香榭丽家具销售中心,韩国娟,宋建明,朱晓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3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港闸区丹枫香榭丽家具销售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经营者:陈金乞,男,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国娟,女,1965年7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理人:高峰(系韩国娟丈夫),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原审被告:宋建明,男,196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原审被告:朱晓中,男,1982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上诉人港闸区丹枫香榭丽家具销售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韩国娟,原审被告宋建明、朱晓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7)苏0611民初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港闸区丹枫香榭丽家具销售中心于2017年8月5日收到法院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该通知限港闸区丹枫香榭丽家具销售中心于收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但港闸区丹枫香榭丽家具销售中心至2017年8月21日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港闸区丹枫香榭丽家具销售中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 玮审判员 吕 敏审判员 杜太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慧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