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九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九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57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城关镇前进西路66号甲,机构代码为70497667-9。被执行人:赵九洲,男,195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宋集镇尚庄行政村尚庄**号。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九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003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九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且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00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谷利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柳 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