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丁月香、李维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月香,李维清,何占国,冯俊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津0112执1552号申请执行人:丁月香,女,195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执行人:李维清,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何占国,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被执行人:冯俊志,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月香、李维清与被执行人何占国、冯俊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查询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申请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庞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