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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4-26

案件名称

夏海建刑事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鲁10刑申5号曲新兰:你因原审被告人夏海建故意伤害及夏修清、曲新兰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对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092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0刑终130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决、裁定认定曲新兰积极参加打斗从而减轻夏海建20%民事赔偿责任错误、案发后出警民警制作的现场录像涉嫌造假且二审法院未经开庭质证即采纳证据程序违法、对夏海建量刑过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一)原审认定曲新兰在看见夏修清与夏海建发生打斗后积极参与打斗,曲新兰在与夏海建争夺铁锨的过程中摔倒在地的事实,除被告人夏海建的供述外,还有现场证人夏金清、夏淑兰、夏吉佐的证言予以证实,并且曲新兰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也述称“她听见夏修清和夏海建在外面大街上吵架,她就拿着笤帚到大街上,看见夏海建用铁锨铲夏修清的脚,她就把铁锨夺过来,夏海建又用拳头打夏修清的鼻子和嘴,她又用笤帚打夏海建……”,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该事实足以认定。原审据此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夏海建故意伤害曲新兰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曲新兰的损伤与被告人夏海建有一定因果关系,曲新兰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判令被告人夏海建承担曲新兰合理损失8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曲新兰关于该部分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二)关于案发后出警民警制作的现场录像涉嫌造假且二审法院未经开庭质证即采纳证据程序违法的申诉理由,经查,该现场录像系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到现场使用执法记录仪所拍摄,仅能证实案发后的现场情况,且该证据已在一审过程中当庭出示并质证,二审过程中经讯问被告人夏海建、询问上诉人曲新兰,均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提供新证据,故二审未开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曲新兰在申诉过程中亦没有提供该证据涉嫌造假的证据,对该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三)关于对夏海建量刑过轻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夏海建故意伤害夏修清造成轻伤二级,原审考虑案件系邻里琐事而引发、夏海建有自首等情节,根据相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曲新兰的该申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希望你能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抄送:申诉代理人曲新香,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头镇观里东村。电话135621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