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6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计划、王亚妮、王峰、魏俊花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名陕西户县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刘计划,王亚妮,王峰,魏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6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名陕西户县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甘亭街道办事处沣京路与人民路十字西北角。法定代表人鲁建昌,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峰,系该联社天桥分社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刘计划,男,1962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亚妮,女,1964年2月12日生,民族、职业、住址同被执行人刘计划,系其妻。被执行人王峰,男,1964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魏俊花,女,1964年12月18日出生,民族、职业、住址同被执行人王峰,系其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计划、王亚妮、王峰、魏俊花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本院业已生效的(2016)陕0125民初42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计划、王亚妮归还借款57032.91元,被执行人王峰、魏俊花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由四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760元,本案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30日更名为陕西户县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王峰已向本院交付本案案件款54333元及执行费760元,本院已将案件款发还申请执行人,2017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户县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证明被执行人刘计划已将本案案件款结清,此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25民初4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760元,由四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王峰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霄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