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2822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马宝青与青海省宝通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宝青,青海省宝通水利水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2民初414号原告:马宝青,男,1966年5月6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都兰县,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青海省宝通水利水电有限公司,地址:西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法定代表人:麻吉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马宝青诉被告青海省宝通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马宝青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宝青与被告青海省宝通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自行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宝青撤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马宝青承担。审判员  师延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匡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