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刑更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区镇杰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区镇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刑更174号罪犯区镇杰,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在湖北省襄北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江中法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区镇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区镇杰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襄北监狱提出减刑意见,报请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7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于2017年8月7日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湖北法院司法公开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7年8月7日至8月11日)未收到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提出,罪犯区镇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区镇杰自2014年12月24日入监服刑以来,已经过二年以上,在此期间,获得2016年第一季度记功、2016年第三季度表扬及2个表扬(调犯折算)。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罪犯入监登记表、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呈报的对该犯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本院认为,罪犯区镇杰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已获得3个表扬、1个季度记功,共计折算4.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且入监服刑已经过二年以上,依法可以减刑。执行机关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经审查,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区镇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39年8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红杰审判员 李志辉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