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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3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宋海玉与刘飞、刘英斌、程培培、王兆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海玉,刘飞,刘英斌,程培培,王兆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3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宋海玉,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刘飞,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沙兰镇。被执行人:刘英斌,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沙兰镇。被执行人:程培培,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沙兰镇。被执行人:王兆娜,女,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沙兰镇。本院在执行宋海玉与刘飞、刘英斌、程培培、王兆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阳商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海玉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飞、刘英斌、程培培、王兆娜给付借款7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被执行人刘飞、刘英斌、程培培、王兆娜现暂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宋海玉也无法找到提供被执行人刘飞、刘英斌、程培培、王兆娜可供执行任何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孟庆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波审判员  王伟东审判员  马永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