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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肖辉与高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辉,高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642号原告:肖辉,男,生于1969年5月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新平,男,生于1965年2月12日,汉族,高中文化。特别授权。被告:高凯,男,现年28岁,汉族。原告肖辉诉被告高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辉诉称,2013年6月至2014年1月28日,被告高凯在原告所经营的加油站加油后共欠账30000元。经多次索要无果后。2017年3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肖辉诉被告高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原告再无法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给原告肖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晓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 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