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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3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国华与王颖、河北沧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华,王颖,河北沧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民初1700号原告:张国华,男,汉族,1976年5月8日生,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王颖,女,汉族,1980年8月4日生,住沧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海,男,汉族,1983年11月出生,系被告王颖亲弟弟。被告:河北沧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69833423。法定代表人:叶炳明,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13090319720720035X。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解放中路南新村4号楼。委托代理人:张磊、王平,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华诉被告王颖、河北沧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华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华撤回起诉。诉讼费36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德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国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