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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树华与许云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树华,许云华,王新红,董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1440号原告:高树华。被告:许云华。被告:王新红。被告:董志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树华与被告许云华、王新红、董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树华于2017年8月21日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树华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1164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高树华负担。审判员  孙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