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树华与许云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树华,许云华,王新红,董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1440号原告:高树华。被告:许云华。被告:王新红。被告:董志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树华与被告许云华、王新红、董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树华于2017年8月21日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树华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1164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高树华负担。审判员 孙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