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22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云霄与王文军、刘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霄,王文军,刘雪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民初1230号原告:王云霄,女,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告:王文军,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告:刘雪琴,女,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淇县,系被告王文军之妻。原告王云霄与被告王文军、刘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王云霄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云霄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霄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云霄负担。审判员  宋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德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