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执20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宏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馨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宏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馨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93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宏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上海道C-44,组织机构代码74669942-8。法定代表人:程秀红,总经理。被执行人:康馨元,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宏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康馨元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喜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