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范元辉申请执行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元辉,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2号申请人范元辉,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执行人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88号1栋1单元9层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107507078。法定代表人:范德辉,系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范元辉依据本院(2016)川0421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21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郑从俊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