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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范元辉申请执行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元辉,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2号申请人范元辉,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执行人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88号1栋1单元9层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107507078。法定代表人:范德辉,系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范元辉依据本院(2016)川0421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21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郑从俊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