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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22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XX与张振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振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2131号原告:XX,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西六家子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山,彰武县司法局东六家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振平,男,1958年4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西六家子乡。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男,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西六家子乡。原告XX与被告张振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赵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铭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