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3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顺光与张进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顺光,张进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3民初794号原告:杨顺光,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湟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胜,男,1952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湟源县。(与原告系父子关系。被告:张进春,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湟源县公安局民警,住青海省湟源县。原告杨顺光与被告张进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杨顺光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顺光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顺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顺光负担。审判员 卢峰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