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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8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苏州西斯特电子有限公司与上舜照明(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西斯特电子有限公司,上舜照明(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8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西斯特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379459-X,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葑亭大道538号2号楼五楼8519室。法定代表人:柯全大,总经理。被���行人:上舜照明(中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668951-7,住所地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翔路7号。法定代表人:孙建宁。申请执行人苏州西斯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舜照明(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7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上舜照明(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西斯特电子有限公司货款5077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款50776.6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舜照明(中国)有限公司位于常州市武进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凤翔陆7号车间内设备已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现暂无法处置。2、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被执行人现已不再经营,经多方查找,其法定代表人现下落不明,查找不着,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5132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如审 判 员  黄延杰代理审判员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