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民终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蕾、赵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蕾,赵迪,梁文君,广西三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野,赵志武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终82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高蕾,女,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委托代理人:刘兴桂,广西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迪,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公民身份号码:230903198410110825。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梁文君,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靖,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广西三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北流镇陵宁路0107号。法定代表人:何海生。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中心区金花茶大道与江山大道交汇。法定代表人:谢龙。一审被告:袁野,男,1985年9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漠河县,一审被告:赵志武,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上诉人高蕾、赵迪因与被上诉人梁文君、一审被告广西三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野、赵志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6)桂0602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蕾、赵迪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递交诉讼费用减、缓、免交申请书并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蕾、赵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学泳审判员 李元东审判员 唐光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秋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