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国富与漯河腾龙泵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富,漯河腾龙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904号原告:李国富,男,回族,1962年1月12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曹淼,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漯河腾龙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东段。法定代表人:胡孟臣,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国富诉被告漯河腾龙泵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李国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富自愿撤回对被告漯河腾龙泵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富撤回对被告漯河腾龙泵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国富承担。审判员 蔡桂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