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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国富与漯河腾龙泵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富,漯河腾龙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904号原告:李国富,男,回族,1962年1月12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曹淼,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漯河腾龙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东段。法定代表人:胡孟臣,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国富诉被告漯河腾龙泵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李国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富自愿撤回对被告漯河腾龙泵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富撤回对被告漯河腾龙泵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国富承担。审判员  蔡桂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