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异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创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鸿明,黄昭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异27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59号中国银行南海支行大楼十五层。法定代表人:黄鸿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智鹏,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志瑜,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名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东路828-836号东峻广场A、B座12、32、33楼C座12楼。法定代表人:陈泽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霞,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新兴东路飞燕四巷金凤园D楼。法定代表人:黄鸿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创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新兴东路飞燕四巷金凤园D楼。法定代表人:黄鸿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鸿明,男,汉族,1968年2月4日生,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被执行人:黄昭纯,女,汉族,1965年1月25日生,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上述四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颜智鹏、何志瑜,均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创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鸿明、黄昭纯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7)粤01执631号】过程中,佛山市南海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佛山市南海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佛山市南海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佛山市南海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彤审判员 叶洁靖审判员 黄晓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翠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