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8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成都鼎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大鹏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鼎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大鹏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光毅,周爱萍,林丽,韩雨,周妍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873-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鼎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成都鼎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281号。法定代表人:顾德和,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大鹏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丰西路1号20幢1楼9号。法定代表人:王光毅。被执行人:王光毅,男,汉族,1968年6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周爱萍,女,汉族,1981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林丽,女,汉族,1975年12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韩雨,男,汉族,1978年8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周妍君,女,汉族,1977年8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成都鼎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大鹏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光毅、周爱萍、林丽、韩雨、周妍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韩雨与被执行人周妍君共有的产权证号为权2884463的房屋、被执行人林丽所有的产权证号为权1328872、权1334329、权2001692、权1595735、权1457728的房屋以及被执行人周爱萍所有的产权证号为权1765924的房屋。被执行人韩雨与被执行人周妍君共有的上述房产本院经过评估拍卖后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林丽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200995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扣除前述已执行到位金额后剩余的未清偿债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