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3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行波、俞志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行波,俞志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3157号申请执行人:王行波,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俞志翔,男,199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王行波与被执行人俞志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3执31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章志标代理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