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6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卞煌、刘爱珍等与江西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卞煌,刘爱珍,江西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1584号原告:张卞煌,男,1985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泰和县,原告:刘爱珍,女,1984年4月7日生,汉族,住泰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裕达,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江西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澄江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573612354H。法定代表人:王若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均,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赟,系江西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特别授权。被告: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城工农兵大道4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162272535N。法定代表人:刘路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汉江,该行职员,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声栋,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该银行法律顾问,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卞煌、刘爱珍诉被告江西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卞煌、刘爱珍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卞煌、刘爱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89元,减半收取4494.5元,由被告江西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邹艳辉审 判 员 胡 卿人民陪审员 杨学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