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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7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皓勇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皓勇贸易有限公司,微山县耀源经贸有限公司,王立文,赵立华,XX,朱静,王吉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7882号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皓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路正大城市花园翠苑3号楼2-902室,组织机构代码67229295-8。法定代表人:王立文,董事长。被申请人:微山县耀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城后路苏园新村一号楼二单元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7600378346。法定代表人:王吉英,董事长。被申请人:王立文,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申请人:赵立华,女,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申请人:XX,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申请人:朱静,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申请人:王吉国,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皓勇贸易有限公司、微山县耀源经贸有限公司、王立文、赵立华、XX、朱静、王吉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志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