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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程火国与湖北博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新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火国,湖北博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程火国,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湖北博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肖港镇肖邹路。法定代表人胡志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松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胡新平,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委托代理人郭华侨,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人,住孝感市孝南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火国与被执行人湖北博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新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程火国与被执行人湖北博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新平于2017年8月16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02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饶运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