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安月亮与郑州市上街区萧洼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月亮,郑州市上街区萧洼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安月亮,男,1964年1月3日,汉族。被执行人郑州市上街区萧洼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周仲文,系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月亮申请执行郑州市上街区萧洼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6执1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游俊豪代理审判员 吴锦江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智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