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达拉特旗红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拉特旗红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2904号原告:达拉特旗红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佳苑A区4号楼北。法定代表人:秦福厚,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光源,该公司员工。被告:赵虎,男,35岁,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达拉特旗红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达拉特旗红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拉特旗红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拉特旗红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达拉特旗红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瑞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