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5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湖南久融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与白文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久融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白文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5431号原告:湖南久融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道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含写字楼)22010房。法定代表人:林菊庆,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白文兵,男,199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久融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文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湖南久融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久融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罗庆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戎柯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