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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邱于进与上海中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林志杰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于进,上海中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林志杰,林志勇,初建成,初弘毅,陈静,黄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979号申请执行人:邱于进,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上海中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林志杰,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林志勇,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初建成,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被执行人:初弘毅,男,199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被执行人:陈静,女,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被执行人:黄荣林,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在执行邱于进与上海中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林志杰、林志勇、初建成、初弘毅、陈静、黄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中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林志杰、林志勇、初建成、初弘毅、陈静、黄荣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名下之房产已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本院已作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暂未查得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信息。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红兵审判员  何焕挺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昺颢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