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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3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白某诉鲁某拒不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偏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偏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32执14-3号申请执行人:白某,男。被执行人:鲁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932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鲁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鲁某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鲁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鲁某在中国农业银行东胜煤田矿区市场支行的账号为x的存款60200元,至偏关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偏关县支行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邬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