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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袁定灿与周泽敬重庆奥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质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定灿,重庆奥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胡浩,周泽敬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9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定灿,男,生于1970年1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奥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百成街1号附17-20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5U4E21C。负责人:胡浩,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浩,男,生于1991年8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泽敬,男,生于1989年12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上诉人袁定灿与被上诉人重庆奥创商务咨询公司、胡浩、周泽敬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4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期限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到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中,上诉人袁定灿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但未在指定交纳上诉费用的期间交纳上诉费用,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晓英审判员  徐万祥审判员  冉世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海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