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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6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仙云与滕贤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仙云,滕贤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941号原告:卢仙云,女,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滕贤云,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仙云诉被告滕贤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仙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晓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雅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