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6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仙云与滕贤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仙云,滕贤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941号原告:卢仙云,女,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滕贤云,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仙云诉被告滕贤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仙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晓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雅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