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2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安徽孟氏医药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一辰北药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孟氏医药有限公司,黑龙江一辰北药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2724号原告:安徽孟氏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孟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书海,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国中,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一辰北药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理人:夏某,公司总经理。安徽孟氏医药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一辰北药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安徽孟氏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孟氏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安徽孟氏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9元,减半收取894.50元,由安徽孟氏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卢敬侠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