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21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1民初853号原告:贾某某,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甘肃省临夏县。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甘肃省临夏县。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长子贾某某1。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是换亲,于2011年3月14号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生育长子贾某某1,现年6岁,次子贾某某2,现两个月,两个孩子现与我一起生活。婚后因妹子贾菊萍与张恒伟一直闹矛盾,严重影响了我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加之双方亲戚之间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并要求抚养次子贾某某2。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长子贾某某1由原告抚养,次子贾某某2由被告抚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担。本调解协议经双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永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