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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吉安县睿昶电脑科技与江西省华忆电子工业中等专业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县睿昶电脑科技,江西省华忆电子工业中等专业学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101号原告:吉安县睿昶电脑科技,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经营者罗雄胜,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江西省吉安县人,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被告:江西省华忆电子工业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吉安大道华忆学校。原告吉安县睿昶电脑科技诉被告江西省华忆电子工业中等专业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吉安县睿昶电脑科技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县睿昶电脑科技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吉安县睿昶电脑科技负担。审判员  曾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殷 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