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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黄桥佳诺精密机械厂与苏州路美思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黄桥佳诺精密机械厂,苏州路美思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黄桥佳诺精密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胡湾村,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传江被执行人:苏州路美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景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黄桥佳诺精密机械厂与被执行人苏州路美思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57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路美思电气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黄桥佳诺精密机械厂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89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213元,合计21103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路美思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10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