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郭忠有、李学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忠有,李学滨,米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569号申请执行人:郭忠有,男,1981年12月出生,住址沧州市献县。被执行人:李学滨,男,1969年6月出生,住址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米秀云,女,1969年4月出生,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郭忠有诉李学滨、米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第13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给付申请执行人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以所欠本金300万元和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的利息之和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给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自2016年11月1日起直至支付完本息之日止,以所欠本金300万元和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的利息之和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金额计算)。案件受理费19480元,执行费32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第13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宋国强执行员 白胜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