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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辖终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黄维、邓君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维,邓君超,李梦,武汉链家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院 长   审判长   合议庭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严树华2017-8-21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严树华危永波刘卫2017-8-21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辖终5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维,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黄陂区,现住武汉市江岸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君超,女,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永川区,原审被告:李梦,女,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黄陂区,现住武汉市江岸区,原审被告:武汉链家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7幢32层4号。法定代表人:单一刚,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上诉人黄维因与被上诉人邓君超、原审被告李梦、原审被告武汉链家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0106民3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黄维��诉称,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黄维住所地在武汉市黄陂区。请求撤销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0106民初362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维的主要上诉理由与其向原审法院主张管辖异议的理由一致,原审裁定对确定本案管辖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已经充分阐述,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黄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严树华审判员危永波审判员刘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