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5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会东申请执行吴建国、古小娟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东,吴建国,古小娟,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5961号申请执行人李会东。被执行人吴建国。被执行人古小娟。被执行人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47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0日受理李会东申请执行吴建国、古小娟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更换新版营业执照及补发营业执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锐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