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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23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与孙二涛、范丽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孙二涛,范丽,陈计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341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人民东路御都星城开阳星居6栋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6758954397。负责人:张惠莉,职务行长。被申请人:孙二涛,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范丽,女,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赵壑,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侯晓燕,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陈计划,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王丽,女,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皖1321民初2341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范丽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范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开户的账号60×××13上存款3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彭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