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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5052、5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众赞广告公司与红百年投资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众赞广告有限公司,红百年投资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5052、5053号申请执行人众赞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农。委托代理人杜卫国,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笃雄,男,汉族。被执行人红百年投资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上水径综合楼7-1室,组织机构代码082458559。法定代表人张玉华,男,汉族。担保人姜烈华,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5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灯杆旗制作、安装与发布费用203800元(人民币,下同)及违约金19200元。本院依法受理,以(2017)粤0307执5053号立案执行。另,本院以(2017)粤0307执5052号立案执行案件受理费435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其立即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期间,本院通过银行、证券、车辆管理、工商管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在本院督促下,申请执行人与担保人于2017年7月2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双方确认被执行人深圳市红百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众赞广告有限公司灯杆旗制作、安装与发布费用203800元及违约金19200元、受理费4357元;二、申请执行人同意收取上述债权中的220000元后自愿放弃余下债权;三、就该220000元的履行,被执行人承诺于签订本执行和解协议当日支付100000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四、支付方式为被执行人迳付申请执行人,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确认;五、若被执行人按期如数履行,申请执行人认可(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54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执行结案;六、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如数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原法定代表人姜烈华自愿为被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剩余)债务作担保,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在被执行人按以上承诺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同意负担本案执行费3000元,于收到第一笔执行款后缴纳。据查,被执行人已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内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第一期执行款100000元。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将案件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部分债权并给予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本院应予准许。由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被执行人、担保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重新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但未实现之债权的强制执行。执行费3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先行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5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