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5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彭伟与罗家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伟,罗家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5380号原告:彭伟,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罗家仁,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彭伟与被告罗家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彭伟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伟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彭伟负担。审判员 田小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妮娜 来源:百度“”